今天上午,被告人王某等9名“90后”职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在河西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据悉,这是“两高”有关个人信息保护司法解释实施后,本市审理的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200余名大学生到场旁听。

上午9:20,9名被告人被悉数带上法庭。据检察机关指控,王某等十被告人均系本市某管理咨询公司的工作人员。2015年3月至案发前,被告人王某等在公司经营活动期间,为天津疫情期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胜诉了吗了增加客户资源,获取经济利益,利用QQ网络社交工具在互联网上交换公民个人信息达100余万条。2016年11月10日,公安机关将王某等十被告人抓获归案。
面对公诉人的指控,9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9名被告人中年龄最大的27岁,最小的只有21岁,分别来自江苏省、河北省、四川省、云南省等地,来津后在上述管理咨询公司的商务部工作。据被告人交代,天津疫情期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胜诉了吗他们入职后,先后加入了一个“法人资料交换群”,在这个QQ群里和天津疫情期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胜诉了吗他人交换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目的是为了推广公司业务,同时提高个人收入。
截至发稿,庭审仍在进行中。
法律链接:

《刑法》第253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v:luohuservice